避免签下对初创企业不利的合作合同(及应对方法)
本文由 AI(Claude)从日语机器翻译而成,可能存在错误。 阅读日语原文。
随着初创企业受到关注、开放式创新在日本各地兴起,初创企业与其他企业共同开展事务的情况越来越多。此外,致力于各行业深层课题的初创企业也在增加,我感觉从早期阶段起就与客户企业签订NDA等合同的情况越来越多。
在这种时候,初创企业往往不可避免地处于不利的地位。因此国家层面已经出现了纠偏的动作(将在下文介绍),尽管如此,我仍听说有些以开放式创新为业务的企业向初创企业提出对其不利的合同。因此我写下这篇博客,也算是提醒大家注意。
合同中隐藏的注意点
PoC或许可合同中的不当条款,以及合作研究中知识产权的归属、对成果物使用的限制等,不利之处一目了然,所以我想不少初创企业在合同往来的过程中就能发现问题。
不过,除此之外还有几点需要留意。例如以下几点:
- 由一方单方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写明一旦发生任何损害,由初创企业单方面承担的条文)
- 对交易对象的限制
- 最惠待遇条款
其中有些在NDA阶段就已经写入。比如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因某种意外事故产生了损害赔偿,初创企业可能转眼就会倒闭。
对合同不熟悉的初创企业,或处于弱势的初创企业,当知名企业或看起来很有业绩的开放式创新中介企业对它们说“这是模板”时,我想它们往往会觉得“原来是这样”,就接受了。然而这些条款各自都有风险,所以我建议认真阅读合同。
应对之道……
当发现不利的合同时,有两份材料能派上用场,它们是由经济产业省、专利厅、公正交易委员会及相关委员制作的“示范合同(新材料・AI)”和“关于与初创企业开展业务合作的指引”。
这些示范合同和《关于与初创企业开展业务合作的指引》不仅可以当作知识来运用,还可以以它们为依据,向对方说**“这是不是违反了国家的示范合同和指引?”“按照公正交易委员会的见解,这可能被视为滥用优势地位”,然后再说“这对双方都是风险。我们能不能找到一个好的折中方案?”**,这样就能在国家这面旗帜之下进行谈判。
实际上,我所支持的初创企业中,就有一些一边参照这些材料,一边向对方展示“这才是一般的合同”来推进合同,对他们帮助很大。
为了让行业变得更好
对于向大企业收费、为其与初创企业牵线搭桥的开放式创新企业来说,客户不是初创企业而是大企业,所以它们有动力使用对大企业有利的合同,这我可以理解;大企业的法务部门想加入自我保护性的条款,这我也可以理解。
但是,这样的做法会损害彼此的信任,也会对真心想推进开放式创新的人们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我希望再次请那些介绍初创企业的企业,以及考虑与初创企业合作的企业各位,参照“示范合同(新材料・AI)”和“关于与初创企业开展业务合作的指引”,再加上“关于初创企业交易惯例的实际情况调查(最终报告):公正交易委员会”,检查一下自家公司合同的状况。另外,也可以和公司内部的法务商量,能否巧妙利用这些示范模板,把内容改为适当的版本。
初创企业也最好善用这些指南,在合同中进行谈判。